城关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18-06-13 】 【选择字号:

城关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简称中介清单)动态管理,切实维护中介清单的规范性、严肃性和时效性,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清单,是指将区政府工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事项,以清单形式(包括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行政审批事项、设置依据、收费标准(依据)、中介服务事项实施机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等要素)明确列示出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中介清单的动态管理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区审改办负责组织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清理规范、动态调整等工作,并经区政府授权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中介清单。区政府部门负责依法对本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梳理;负责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区审改办申请动态调整中介清单。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政府部门应当申请调整中介清单:

()新设立中介服务事项的;

()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

()因行政审批事项增加、取消或承接、变更等调整,需对应调整中介服务事项的;

()依法变更中介清单其他要素的;

()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第六条  中介清单的动态调整,由区政府部门向区审改办提出申请,区审改办会同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审核论证后,报请区政府审定。

第七条  中介清单的调整结果应及时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及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对区政府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区审改办和有关部门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并对合理化建议予以采纳。对投诉、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部门,并及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九条  区政府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中介清单实施相关行政审批,凡未纳入清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对不按照中介清单开展行政审批的单位和人员,将依纪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