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关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关区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6-04-12 】 【选择字号:

区直各部门、区属各单位:

《城关区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制度》经城关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城关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47

 

 

城关区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规范权力运行,优化公共服务,强化社会监督,确保权责清单的时效性、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权责清单是将区政府工作部门或其他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区直单位(以下统称实施部门)实施的各项行政权力及其依据、实施部门、运行流程、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出来,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调整情况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部门应当申请增加行政权力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行政权力的;

(二)国务院、省、市政府下放行政权力,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实施部门职能调整,相应增加行政权力的;

(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部门应当申请取消权力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原设立依据失效的;

(二)国务院、省、市政府取消行政权力事项,需对应取消的;

(三)因实施部门职能调整,相关行政权力不再实施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或下放的情形。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部门应当申请变更行政权力事项要素:

(一)行政权力的设定依据发生变化的;

(二)行政权力的名称、承办机构、工作对象、责任事项及责任事项依据等要素需进行调整的;

(三)行政权力(含子项)合并及分设的;

(四)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三章  调整措施

第六条  出现第二章第一、二条情形需增加、取消行政权力的,实施部门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时及时向区政府审改办提出申请。区政府审改办审核并经区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后,报请区政府审定,相应调整权责清单。

第七条  出现第二章第三条情形需变更行政权力事项要素的,实施部门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时及时向区政府审改办提出申请。区政府审改办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并相应调整权责清单。

第八条  出现第二章所列情形而实施部门未及时申请的,区政府审改办可以提出调整建议,按相关程序调整权责清单。

第九条  权责清单应当逐年更新,不断优化完善。区政府审改办不定期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上级文件及本区审改工作的实际需要,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报请区政府审定后,调整发布权责清单。

第十条  部门主要职责、职责边界需要调整的,实施部门应当向区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请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相应调整部门权责清单。

第十一条  区政府审改办按照规定程序调整权责清单后,应及时告知相关实施部门,权责清单的调整内容应及时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区政府审改办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部门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三条  实施部门擅自增加行政权力事项、自行更改权力事项要素、变相实施已取消下放或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权力事项的、不按规定时限提出权责清单调整意见的,区政府审改办应当督促整改。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实施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权责清单行使权力、承担责任,规范行政职权运行。不得随意扩大权力或者减少责任。

第十五条  实施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权责清单规范行使职权、积极主动履行职责,避免和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对不正确履行职权的单位和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第十六条  城关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城关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城关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编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164 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