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兰州市委办公厅、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兰办发〔2014〕28号)和《中共兰州市城关区委、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城发〔2014〕25号)精神,设立兰州市城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和引导社会监督及行业自律行为,推动市场良性运行机制,落实生产者为产品质量(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2.加强城关区产品质量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建立健全产品质量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协同相关部门构建防范区域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机制。
3.加强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化建设,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依法从严从重查处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二、主要职责
(一)监督实施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检查、专项抽查和后处理工作,协助有关检验站所(中心)的产品抽样工作,承办无证生产企业的查处。
(三)依法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实行区域监督管理。组织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四)宣传、贯彻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监督实施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地方标准。负责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申办、换发、变更、迁出、废止及注销工作。
(五)依法对全区在用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检定,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及市场计量行为。
(六)依法对在用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实施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
(七)为全区内企、事业、行政单位提供有关质量、计量、标准化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方面的服务。
(八)承办区委、区政府以及省市质监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人员编制(略)
四、事业单位(略)
五、其他事项
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质量监督方面的职责分工。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流通环节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中查出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移交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
六、附则
本规定由兰州市城关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兰州市城关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