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兰州市委办公厅、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兰办发〔2014〕28号)和《中共兰州市城关区委、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城发〔2014〕25号)精神,设立兰州市城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的职责
1.将原区卫生局、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将区发展和改革局承担的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划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3.将区妇幼保健所和区计划生育服务站职责整合,划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三)增加的职责
增加原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城关分所的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全区人民健康水平。
2.加强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街道、社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加强落实并执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标准的职责,加强对国家和省、市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和追踪评价。
4.加强坚决贯彻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5.加强制订并组织实施中医药工作发展计划的职责,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领域的中医药建设,开展中医药技术推广应用。
6.加强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力度。
7.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及中医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区域实际,研究制订本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性意见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推广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负责协调推进全区医药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
(二)贯彻执行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落实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监督管理,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监督和评价等工作;负责医患纠纷行政处理工作。
(三)发展传统医学、民族医学事业,推进中医的继承与创新,并纳入全区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工作目标。
(四)负责本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研究提出全区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拟定并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
(五)制订全区妇幼卫生工作计划,组织开展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服务和出生缺陷、避孕节育、优质服务;落实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六)贯彻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
(七)组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组织对各类传染病、地方病和职业病的监测与综合防治。
(八)组织实施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负责国家和省、市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和追踪评价。
(九)制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应急预案,负责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应急工作,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
(十)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区卫生、计生资源配置,参与编制并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基层卫生计生服务发展规划,加强社区、农村卫生计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十一)贯彻落实国家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制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及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组织开展宣传教育。
(十三)负责全区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制订全区卫生计生人才发展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和职称考评工作。
(十四)拟定区级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免费经费计划,编报基本建设支出的预、决算,制定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
(十五)负责指导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团体工作,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积极作用。
(十六)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人员编制(略)
四、事业单位(略)
五、其他事项(略)
六、附则
本规定由兰州市城关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兰州市城关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