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农业水务局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15-06-24 】 【选择字号:

根据《中共兰州市委办公厅、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兰办发〔201428号)和《中共兰州市城关区委、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城发〔201425号)精神,设立兰州市城关区农业水务局(挂区畜牧兽医局牌子),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二)划入的职责

1.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防汛指挥部办公室相关职责划入。

2.将区商务局畜禽定点屠宰管理职责划入。

(三)划出的职责

1.将区新农村建设办公室职责划出。

2.将区农畜产品质量流通环节监管职责划出。

(四)增加的职责

1.增加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运输审批的职责。

2.增加省间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同意的职责。

3.增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的职责。

4.增加植物检疫证书签发的职责。

5.增加全民所有水域或滩涂养殖使用证核发的职责。

6.增加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的核准的职责。

7.增加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不含省管工程)审批的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农产品产销衔接,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特色产业的职责。

2.加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3.加强对强农惠农及土地流转政策落实的指导服务,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4.加强农业行政执法职责,健全农业执法监管体系,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5.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产物资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职责,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

6.加强全区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7.加强全区草原监管力度,保护草地资源和生态环境。

8.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的职责。

9.加强全区抗旱防汛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的职责。

10.加强全区河洪道日常管护的职责。

11.加强全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业和水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农业和水务、水保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二)综合协调汇总农、水、牧、渔有关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和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三)落实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

(四)组织实施全区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推动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规划及有关政策;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与发展;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宣传、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五)指导粮食、蔬菜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蔬菜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出扶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具体方案;配合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六)加强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组织辖区内生产的种子、农药、有关肥料、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产品行政许可初审工作;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七)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和动物疫病防控;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加强区内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动物诊疗、生鲜乳监管工作,负责对疫情的监测、控制并组织扑灭;负责种畜禽管理和兽医医政、农药、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省间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同意的工作;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八)承担农业防灾减灾职责,监测、发布农业灾情,储备和调拨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九)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农机管理的法律法规,指导农业机械化的发展,负责农机化推广、教育、应用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和管理。

(十)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十一)编制全区农业生态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村农业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发展。

(十二)编制全区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三)指导畜牧业事业的发展;核准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的工作;负责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

(十四)指导水产事业的发展;负责渔船检验和渔政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渔业良种的质量检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统一管理全区水资源,编制全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核发全民所有水域或滩涂养殖使用证;负责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运输工作;指导监督全区水务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五)编制全区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参与建设项目水资源和防汛论证工作;组织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全区的水事纠纷。

(十六)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区抗旱防汛工作,负责河洪道治理、堤防的巡查、管理、维修、养护等职责;对全区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拟订农村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务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十七)组织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治理与开发全区河道、渠道及其岸线、行洪、蓄洪工程保护区内滩涂地;负责河道审批采砂工程项目、排污口的设置。拟订全区水土保持规划,组织实施全区水土保持工程。依法做好预防水土流失的监督和综合治理工作。

(十八)负责全区实施的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负责本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与安全管理,加强现场质量安全监督,参与工程验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析处理,落实项目参建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十九)拟订全区生态环境建设的水利规划,指导全区生态环境建设的水利配套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全区农村人畜饮水、病区改水、乡镇供水、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

(二十)拟订全区水利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组织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全区水务工作的对外经济联络、技术经济合作。

(二十一)负责在水务系统内外开展水利统计调查活动,收集整理水利统计资料,提供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为制定水务政策和宏观管理提供数据支撑、信息反馈。

(二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人员编制()

四、事业单位(略)

五、附则

本规定由兰州市城关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兰州市城关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