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工作用语释义连载(八)

【来源:人民网 | 发布日期:2016-03-18 】 【选择字号:

    组织  指为实现共同目标,按照一定宗旨和系统建立、组合起来并开展活动的集体或团体。组织可以划分为自然组织和社会组织两大类。但就社会组织而言,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分类方式。一些西方国家基本上把社会组织分为三类:即政府及其他权力制衡机构、企业公司和社会团体。在中国,一般把社会组织分为四类:即党政机关、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近年来,还出现了一种新的社会组织类别——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事业单位)。由于各国国情不同,社会组织的构成也不同。组织与机构密切相关。任何机构都有共同的目标,任何机构中都有结合在一起的人群,从这个意义上讲,机构属于组织的范畴,两个概念有时可以通用。如行政机构可以称为行政组织。
    【用法示例】“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等组织和机构要充分利用各自的管理服务网络,发挥自身优势,积极组织和指导社会志愿者队伍和其他社会公益组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
    机构  指在行政管理领域中具有一定行政管理职能、党务管理职能、公益服务职能或其他管理、服务职能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目前,列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机构主要有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机关,群众团体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等。机构与组织密切相关。任何机构都有共同的目标,任何机构中都有结合在一起的人群,从这个意义上讲,机构属于组织的范畴,两个概念有时可以通用。如行政机构可以称为行政组织。
    【用法示例】“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等组织和机构要充分利用各自的管理服务网络,发挥自身优势,积极组织和指导社会志愿者队伍和其他社会公益组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
    国家机构  指国家为实现其统治职能和管理职能而设立的
国家机关的总称。它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等。国家机构的本质取决于国家的本质。国家机构实际上是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的工具。它是实现国家权力,执行国家职能,进行日常活动的组织体系。国家机构的主要特点:一是阶级性。国家机构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二是社会性。国家机构一般以全社会名义进行活动。三是整体性。国家机构是统一的整体,是由多部分有机构成的政治组织体系。四是强制性。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构的活动普遍地约束全体社会成员。国家机构的组成:1.国家元首。国家元首的功能是作为一个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最高政治领导者,依据国际法处于国家最高领导地位,根据国际惯例享有最高规格的国际礼遇,充当一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国际政治行为主体。2.立法机关。立法机关是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即有权审议、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以及进行执法监督的国家机关。国家立法机关的基本职能是立法和执法监督。3.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即负责执行法律、制订和执行国家政策、管理国家对内对外事务的机关。4.司法机关。司法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狭义的司法机关仅指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即法院;广义的司法机关除法院外还包括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专设“国家机构”一章,主要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
    【用法示例】“进一步健全国家机构的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研究《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工作规则和配套办法。”——《贯彻地方机构编制管理条例加快推进机构编制管理法制化》(王东明,《人民日报》,2008年4月15日)
    政府机构  指依法设立并享有行政权力、担负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也称国家行政机关。政府机构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我国政府机构的结构,一方面按层级制的组织形式,形成一个由国务院及其领导下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的纵向的组织结构,即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自治县、市、旗)、乡(民族乡、镇、苏木)。另一方面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又按照职能制的组织形式,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设立若干工作部门,处理专门工作,形成横向的组织结构。
    【用法示例】“各级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
    地方机构  指地方依法设立的履行一定职能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地方党政群机关包括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国家机关和部分群众团体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地方事业单位包括地方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地方机构又分为若干层次。例如,在政府系统,最高层次的地方机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最基层的地方机构是乡镇、城市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派出机构。各级地方机构通常只负责本行政区的有关事务。
    机构序列  指按一定先后顺序排定的机构的行列。国务院机构设置分为办公厅、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用法示例】“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
    机构排序  指按照一定规则排列的机构次序。国务院组成部门的排序由全国人大确定,直属机构的排序由国务院确定。如国务院组成部门机构排序为: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编办内设机构排序为:综合司、政策法规司、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司、事业单位改革司、一司、二司……。
    【用法示例】“科学技术评价要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不同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增加科学技术评价活动的公开性与透明度,保证评价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在评价实施过程中,政府不组织机构排序,不干预具体评价工作。”——《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国科发基字〔2003〕142号)
    机构管理  指对机构的数额、规格、名称、职责等内容的确定和调整。机构是职责的载体,职责是机构的内核,一定的职责需要设立一定的机构来承担。机构管理就是要根据职责定机构,根据职责的变化适时调整机构,使机构设置更好地适应职责履行的需要。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党委、政府的授权,负责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机关,包括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在上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之间,除规定的上级对下级的审批事项外,主要是业务上的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用法示例】“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管理职责,并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86号)
    机构编制委员会  简称“编委”,包括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是党中央的议事协调机构,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负责全国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是本级党委、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在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级行政区域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简称“中央编委”)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研究拟订机构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审核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机构改革方案,按程序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指导地方各级机构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拟订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和法规。统一管理全国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管理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调整工作,协调各部门之间、各部门与地方之间的职责分工。审核党中央、国务院机关的机构设置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审批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门的人员编制、厅局级机构的设置及领导职数,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门垂直领导和双重领导以中央部门领导为主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我国驻外机构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厅局级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省以下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人员编制总额,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审批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司局级以上领导职数总额,必要时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审批地方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人员编制总额及分配方案。审批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及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其他重要事项,指导并协调地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各级机关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与机构编制有关的其他工作任务。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改革要求,研究拟订本级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审议下一级的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级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制度、规定和办法;管理本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机构编制的方针、政策、法规,监督检查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完成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编委交办的机构编制方面的其他工作。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简称“编办”,是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工作,既是党委的机构,又是政府的机构。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中央编办”,是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工作,既是党中央的机构,又是国务院的机构。其主要职责:研究拟订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和法规。统一管理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编制工作。研究拟订行政管理体制与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审核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协调地方各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协调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其调整,协调党中央各部门之间、国务院各部门之间、党中央各部门和国务院各部门之间以及各部门与地方之间的职责分工。审核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门、垂直管理部门、派驻地方机构、驻外使领馆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核省级党委政府厅局机构设置、省级党政群机关人员编制、口岸查验单位机构编制和全国市县机构编制分类、省以下各级党政群机关的人员编制总额。审核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机关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研究拟订全国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方案;审核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审批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负责事业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其他重要事项;指导并协调地方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各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报告中央编委并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完成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执行中央的机构编制政策和下达的机构编制指标,对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能、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下一级工作部门的设置实行直接指导和管理。
    中央机构编制部门  指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既是党中央的机构,又是国务院的机构。一般在文件中使用“中央机构编制部门”的表述。
    【用法示例】“中央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对地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宏观指导,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编制的总量和结构进行调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 (厅字〔2007〕2号)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指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一般在法规中使用“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表述。在具体法规条文中,有时也专指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用法示例】“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具体工作。”——《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27号)
    机构编制部门  指在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机构编制日常工作的机构,通常指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编办”。在文件中,中央层面称“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地方层面称“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
    【用法示例】“第十五条中央机构编制部门主要负责统筹规划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全国性标准的制定工作;指导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制定地方性标准;监督、评估标准的实施和执行情况。”——《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制定基本规范》 (中央编办发〔2011〕63号)
    机构性质  指机构的根本属性,是由机构的职能、隶属关系、权力及其行使方式等决定的。机构性质的管理要求在于准确合理地确定机构的属性,从而使机构更好地履行其职能。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原则,严格界定机构的性质。凡承担行政职能的机构,就应明确行政机构,而不应当定为企业、事业性质的机构,反之也不能将事业或企业性质的机构定为行政机构。在计划经济时期,机构性质分为三类:机关性机构、事业性机构和企业性机构。1988年4月通过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企业有权决定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要求企业设置机构或者规定编制人数。自此,政府不再管理企业的机构编制。相应的,机构按性质分为两类:行政性机构和事业性机构。
    【用法示例】“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处理:(一)超机构限额审批机构,超越权限提高机构规格、加挂机构牌子、变更机构性质或者名称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中央编办发〔2007〕5号)
    机构名称  是指机构基本属性以及特殊性的综合反映的称呼。一个完整的机构名称,应该能够反映出该机构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工作性质、规格级别以及管理范围等。机构名称一般由三部分组成,即区域名、矢名和格级名,它们分别说明和规定着机构的管理(服务)范围、隶属关系、工作内容以及级别规格等,如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央就是区域名,机构编制就是矢名,委员会办公室就是级别规格名。行政机构的格级名主要有政府、部、委、办、行、署、司、厅、局、处、科等。事业机构的名称主要有中心、馆、所、站、台、社、院、校、队、团、园等。
    【用法示例】“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处理:(一)超机构限额审批机构,超越权限提高机构规格、加挂机构牌子、变更机构性质或者名称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中央编办发〔2007〕5号)
    机构规格  指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机构的行政级别。规格类似于古代官员的“品位”,规格就是机构的“品位”,或者简单说“行政级别”。目前我国行政机关中最高机关是国务院,以下依次为省部级、司局级、县处级、乡科级。
    【用法示例】“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处理:(一)超机构限额审批机构,超越权限提高机构规格、加挂机构牌子、变更机构性质或者名称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中央编办发〔2007〕5号)
    机构设置  指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法设立组织机构的行为。具体包括确定机构的数额、性质、规格、职责等。机构设置的原则有:一是科学配置职责。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一切从改革和管理的实际出发,合理设置机构,完善机构运行机制。二是机构精简。将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部门综合设置,减少因机构横向设置过细造成的部门间职责交叉和重叠,实现机构精简。三是动态调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以及政府履行职责的需要,有增有减,适时调整。
    【用法示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
    机构设置标准  指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履行职责、业务范围、工作任务等情况而确定的设置机构的准则和依据。机构设置标准内容一般应包括机构设置的原则、管理层级、机构名称、职责任务、机构规格、机构性质、类型等。
    【用法示例】“机构设置标准中应当明确机构设置原则、管理层级、名称、职责、性质、类型等内容。”——中央编办《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1]63号)
    综合设置  指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将职能相同或相近的机构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予以整合的行为,其目的是减少因机构设置过多过细造成机构间职责交叉和机构重叠。
    【用法示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和执行相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6号)
    机构改革方案  指为了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机关、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进行改革和调整的具体规划。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调整和设置方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国务院其他机构的调整和设置,由新组成的国务院审查批准。省级政府的机构改革方案由省级党委、政府研究提出,报中央批准后实施。省级以下各级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由上级党委、政府审批。市级政府在审批县级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具体机构设置、编制配备及变动时,要向省级政府备案,省级政府在审批市级政府的机构改革方案和具体机构设置、编制配备及变动时要向中央备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一般比较原则,通常包括机构改革的依据、主要目标和任务、改革后的国务院组成部门等内容。省级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通常比较详细,主要包括:一是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本省工作实际,提出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二是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这是改革方案的核心部分。包括转变政府职能、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调整优化组织结构、完善管理体制、严控人员编制等。三是机构改革的组织实施。根据工作实际,确定机构改革的具体方法、步骤,采取必要的切实可行的措施,以保证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四是机构设置表。机构设置表是改革方案的核心内容,一般以附件形式将改革后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等详细列出。
    【用法示例】“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听取了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审议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批准这个方案。会议要求,国务院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保证机构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2008年3月1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机构调整  指党委、政府为适应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需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现有机构的数额、性质、名称、规格、职责等作出改变的行为。机构调整的内容比较广泛,如合并、撤销、增加或减少机构等。机构调整包括集中调整和适时调整两种。集中调整是每五年一次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对相关机构进行大范围的调整。适时调整是是为适应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及有关管理体制的变化或其他一些非常时期的需要,对一个或几个机构小范围的调整。机构调整一般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往往伴随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及人员编制、领导、人事、干部等有关制度的改革进行。二是有时还包括对党的机构及事业单位进行调整。三是一般在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领导和部署下进行。
    【用法示例】“在机构调整过程中,严禁借机私分钱物、侵吞国有资产、突击提职、挥霍浪费;违反规定的,一律从严查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