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工作用语释义连载(七)

【来源: | 发布日期:2015-09-10 】 【选择字号:

职能  在机构编制管理领域,通常指机关、事业单位的职责权限和工作任务,以及发挥的功能和作用。职能按照管理领域,可分为政治职能、经济职能、文化职能、社会职能等;按照履行方式,可分为计划职能、组织职能、指挥职能、协调职能、监督职能等。  
    【用法示例】“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市(地)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和国家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明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效形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设立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意见通知》(国办发〔2004〕84号) 
    职能管理  指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对机关、事业单位的职责权限进行合理配置、动态调整等一系列活动。职能管理是机构编制管理的基础和重要内容,通过完善和细化部门“三定”规定、规范行政审批环节和流程等方式,细化部门职责内容,明确履行职能的程序和方式,优化和再造履职流程,逐步实现职能精细化管理。 
    职能配置  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对机关、事业单位的职责、权限等进行科学配备、优化组合、动态调整等行为。职能配置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法制原则。职能配置必须严格按照法定职责,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二是完整统一原则。职能配置必须形成相互联系和制约的完整系统,原则上一件事件由一个组织机构负责,确需多个组织机构管理的事项,要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次责任。三是权责一致原则。职能配置必须科学配置职权,合理分担责任,原则上有多大权力就要承担多大责任。 
    【用法示例】“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投资体制、财税金融体制、社会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规范上下级政府的关系。进一步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管理服务质量。”——《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职能调整  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对机关、事业单位的现有职能进行重新配置,使之适应全面正确履行职责的需要的行为。组织机构的职能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但为了适应改革和管理的需要,应适时对组织机构的职能进行调整。职能调整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制度,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程序报党委、政府或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用法示例】“为深入推进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全面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经研究并报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教育部在组建教育工作司、调整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等司局职能之后,决定成立综合改革司、……。”——《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成立综合改革司等机构及相关职能调整的通知》(教人厅〔2012〕5号) 
    职能分解  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将某一机构的整体职能细化成具体、明确、便于操作、易于考量的若干项目的行为。通过职能分解,看哪些职能应该加强或取消,哪些职能应该下放或转移,哪些职能应该细化或归并,为转变职能和科学设置机构奠定基础。机构改革中,应在合理分解机构职能的基础上,科学设置内设机构。 
    【用法示例】“科学配置职能。重点是加强法律监督职能。通过职能分解,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内设机构的职责,加强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领导关系,理顺同一检察院内设机构间的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高检发〔1996〕16号) 
    职能转移  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将不应由某一机构承担的职能划转到应该承担职能的机构,使职能配置更加科学、合理的行为。 
    【用法示例】“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制订政府转移职能目录,明确政府职能转移事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粤府办〔2012〕48号) 
    政府职能转变  指在根据国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组成部门所担负的职责功能、作用范围、内容方式的转移与变化。政府职能转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减少政府部门对微观经济事物的干预;二是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转移给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三是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把该由政府管好的事管好。政府职能转变与时代需求密切相关,既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也是社会变化和社会整体发展的需要。党的十六大报告要求,政府要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十二五”时期机构编制工作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11]32号)要求,新时期要完善经济调节职能,严格市场监管职能,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切实管好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当前,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具体要求是:一要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责边界;二要推动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三要明确和强化政府责任;四要合理划分各级政府权责。 
    【用法示例】“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5号) 
    职能定位  指根据某一时期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状况,依法明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行政管理中所应履行的职能的行为。职能是确定政府的机构、规模、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的主要依据,政府职能定位反映了政府活动的基本方向、根本任务和主要作用。目前,我国政府职能的定位是,改善经济调节、严格市场监管、加强社会管理、更加注重公共服务。 
    【用法示例】“要进一步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明确职能定位,主要是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强化公共服务、着力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稳定,推进基层民主、促进农村和谐。”——(中央编办主任王东明同志在2009年全国编办主任会议上的讲话) 
    经济调节职能  指政府遵循经济规律,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从全局的角度,对经济运行状况和发展趋势进行总体指导和调节的职能。政府通过实施宏观经济政策,对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进行调控,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区域经济平衡发展和国民收入合理分配,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物价稳定、国际收支平衡和促进充分就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改善政府经济调节职能,主要是进一步减少对微观经济的直接干预;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转变和合理配置宏观调控部门职能;强化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职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用法示例】“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 
    市场监管职能  指政府规范市场行为或针对微观经济层面上出现的部分市场失灵问题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市场监管的主要任务是:打破部门分割、行业垄断、地区封锁,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促进商品和生产要素在全国市场自由流动;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培育和发展资本、产权、土地、劳动力和技术等生产要素市场,提高各种要素的市场化程度,创造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环境;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完善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培育和规范各类市场中介组织和专业服务组织。 
    【用法示例】“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打破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 
    社会管理职能  指政府承担的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协调社会矛盾、保证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的职能。社会管理职能的主要内容是,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加强和完善社会管理格局,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建设,加强基层社会管理服务,推动完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加强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服务管理,加强公共安全体系建设,完善信息网络服务管理,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用法示例】“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完善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 
    公共服务职能  指政府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的职能。公共服务职能一般分为维护性公共服务、经济性公共服务和社会性公共服务三类。维护性公共服务,指维护社会秩序与市场秩序、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公共服务。经济性公共服务,指政府为促进经济发展而提供的生产者补贴、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社会性公共服务,指政府为促进社会公正与和谐而提供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公共服务。 
    【用法示例】“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和公共服务意识,简化公共服务程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逐步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体制。”——《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 
    主要职责  指法律法规、“三定”规定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赋予机关、事业单位进行管理活动所享有的职权和承担的责任。主要职责是“三定”规定的内容之一,包括在职责调整、理顺职责关系的基础上,对部门承担的主要职责任务进行界定;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明确该部门承担的责任。在拟订部门“主要职责”时,应当注意和把握以下问题:一是职责的依据。确定职责的依据是法律法规、“三定”规定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二是职责的表述。部门主要职责的表述应当全面、具体、清晰、准确,明确部门负责的主要事项。同时,也要明确表述履行这部分职权承担的责任。三是内部管理事项。政务运转、人事、资产管理、党务、离退休、后勤管理等内部管理事项,原则上不在主要职责部分表述,放到相关内设机构的职责中明确。四是表述顺序。按战略规划、政策法规、专项业务、科技信息、国际合作、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的顺序进行表述。 
    【用法示例】“主要职责  研究制定国家教育督导的重大方针、政策;审议国家教育督导总体规划和重大事项;统筹指导全国教育督导工作;聘任国家督学;发布国家教育督导报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通知》(国办发〔2012〕45号) 
    职责交叉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之间的职能界限模糊,互相交织,责任不明的一种现象。职责交叉易导致权责脱节、推诿扯皮,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等问题的发生。 
    【用法示例】“从试点工作情况看,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应当是那些多头执法、职责交叉、执法扰民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执法效率和政府形象的领域,如城市管理领域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 
    职责分工  指明确和划分相关部门应承担的职能和责任。在机构编制工作中,职责分工要求:一是要明确和划分相关部门承担的职能;二是要进一步明确和强化责任;三是要理顺相关部门的职责关系、避免交叉。 
    【用法示例】“制定部门职责分工协调办法,加大职责分工协调力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 
    事权划分  指合理配置和依法规范各级政府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事权划分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划分中央和地方的事权;二是划分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事权;三是划分各部门间的事权;四是划分部门内设机构、所属机构之间的事权等。 
    事权划分应把握的原则:一是权责一致原则。在划分权力的同时,要明确承担的责任。二是法治原则。事权划分要依法进行,采取必要的行政和经济手段。三是两个积极性原则。要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的积极性。四是制约协调原则。在事权划分时,要做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 
    【用法示例】“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和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现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司法机关经费保障制度。”——《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通知》(中发〔2004〕21号) 
    职权  即职务范围以内的权力,通常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其职务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的权力。其特点:一是职权与一定的职务和责任密切相关,只有国家机关以及在其中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公务的人员才享有行使职权的资格。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或随意放弃依法由其行使的职权。否则,便构成违法或失职而承担法律后果。二是职权行使者代表的国家利益,与职权行使者自身的利益没有直接关系,不允许以权谋私。三是职权有大小之分,职务越高权力越大,反之,则越小。四是职权法定。即职权必须依法赋予。五是职权与职责密切相关。履行一定职权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 
    【用法示例】“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完善,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等现象仍然存在。”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5号) 
    业务主管部门  指负责某项具体工作的部门。在上下级政府业务相同或相近的工作部门之间,一般存在业务上的指导或领导关系,上级政府工作部门相对于同级其他工作部门而言,叫业务主管部门;相对于下级政府对口工作部门来说也叫做业务主管部门。以教育主管部门为例,在中央层面,相对于国务院其他部门而言,教育部是负责教育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也是国家教育工作业务主管部门。在地方层面,相对于省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而言,省级教育厅(局)是负责省级教育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也是全省教育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相对于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而言,市级、县级教育局是负责全市、全县教育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也是全市、全县教育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 
    【用法示例】“要严肃纪律,严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严禁突击提拔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5号) 
    权责一致  指在赋予部门权力的同时还必须规定相应的责任,要求权责对等,是科学配置职责的一项基本原则。向部门授权是为其履行职责所提供的必要条件,既不能只要求承担责任而不予以授权,也不能拥有权力而不承担相应责任。 
    【用法示例】“各地要针对目前一些部门有权无责、有责无权、权责不对称等问题,通过三定规定,在赋予部门职权的同时,明确其相应承担的责任,真正做到权责一致。”——《国务委员马凯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2008年8月15日) 
    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  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指通过相关职能及其机构的整合,合理配置和运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使其能够既可以相互制约,又可以相互协调运转,以解决某些方面权力过于集中且缺乏有效监督或执行不力等问题的制度。是政府内部的职权配置的一项基本原则。按此要求进行改革,有利于形成科学合理的政府组织结构和权力运行机制,有利于改进政府管理,做到权责一致,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授权情况,这三种职权有的由不同政府部门分别行使,有的由同一个部门的不同内设机构或下设机构分别行使。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在改革实践中一些地方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其主要途径有:一是推动大部门体制改革。科学划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在政府内部科学配置职权。二是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明确执行权对决策权负责,决策权、执行权都必须无条件地接受监督权的监督。三是建立健全各部门之间、各种职权之间权力运行的协同机制。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适度分离,决策部门和执行机构之间的适度分离,形成对政府的整体战略和决策承担起完整责任的机制。 
    【用法示例】“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7年10月15日) 
    政府职能  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应发挥的作用和具有的功能。政府职能也称行政职能,主要包括四层含义:一是政府职能的实施主体是政府机构。二是政府职能的主要内容是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三是政府职能必须依法履行。四是政府职能是一个完整统一的体系。 
    【用法示例】“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报告》(2008年3月5日) 
    上下对口  指上级部门与下级部门在职责、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相对应。机构上下对口的设置模式虽然有利于上级任务的贯彻实施,但往往导致条条干预,造成了机构的庞大和臃肿。《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22 号)规定,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划拨经费、项目审批、评比达标等为条件,要求下级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为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 
    【用法示例】“在中央确定的限额内,需要统一设置的机构应当上下对口,其他机构因地制宜设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5 号) 
    业务对口  指上级部门与下级部门在工作事务上相对应。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进行工作上的指导,下级部门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共同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使各项政策得到贯彻实施。 
    【用法示例】“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人民政府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6号) 
    政府职责体系  指政府职责的科学界定,政府履职方式和职责关系的划分,政府职责的实现机制和保证措施,以及政府职责法定化等的总称。政府职责体系的主要内容有:确定政府职责,明确内部责任分工,为全面履行政府责任奠定基础;实行目标管理,以目标管理统领政府工作全局;加强行政监督,充分发挥行政监督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预防和纠偏作用;加强考核评估,构建科学的评价机制,推动政府责任的层层落实;推行行政问责,对失职失责行为给予惩戒,为政府责任的落实提供有力保障。 
    【用法示例】“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行电子政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7年10月15日) 
    政府职能流程再造  指对政府职责及其实现程序、方式的细化和重组,再造一个职责定位清晰合理、履职程序便捷高效的政府职责体系,落实政府职能转变的各项要求,促进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的过程。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部门主要职责进行细化和量化,将每一项较原则的职责分解成若干具体的管理、审批、服务事项,使其具有可考量、可评估性;二是对部门履职的方式和程序进行规范,明确每项职责的具体流程和环节;三是加强对职能的精细化管理,确保每项职责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确保责任落实到位。长期以来我们对政府部门职能转变主要是提方向性、原则性要求,对政府部门职能转变落实及具体履职情况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对政府职能的精细化管理和“流程再造”,有利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明确和强化责任,有利于推进行政问责和绩效评估,符合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基本方向。 
    流程再造是现代行政管理理论和改革实践的重要内容。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西方发达国家开始了一轮以“政府再造”或“重塑政府”为核心的行政改革,这就是新公共管理运动。新公共管理运动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将企业管理的“流程再造”理念引入到行政改革与管理之中,通过对行政组织和业务流程的“再造”,减少行政审批、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打造一个讲求绩效、以顾客和市场为导向的政府。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新公共管理理论引入我国,政府流程再造的概念在我国逐渐为人们所熟知和重视,一些地方在实践上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要把细化部门“三定”规定作为探索政府职能“流程再造”的抓手。部门“三定”规定是政府部门职能的载体,要通过完善和细化部门“三定”规定、规范行政审批环节和流程等方式,探索加强职能管理,细化部门职责内容,明确履职程序和方式,优化和再造履职流程,逐步实现职能精细化管理,从根本上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用法示例】“要把细化部门‘三定’规定作为探索政府职能‘流程再造’的抓手。”—《探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新突破》(王龙江、王龙雷,《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2011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