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民政局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15-06-18 】 【选择字号:

根据《中共兰州市委办公厅、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兰办发〔201428号)和《中共兰州市城关区委、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城发〔201425号)精神,设立兰州市城关区民政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增加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职责。

2.增加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的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社会救助职责,健全社会救助体系。

2.加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职责。

3.加强普惠型社会福利体系建设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促进全区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承担全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职责。负责全区民政救助政策的制定、执行、监督及效果评价;承接、组织实施上级安排的社会救助有关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负责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及廉租房承租资格、采暖补贴审核、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等专项救助工作;负责五保供养对象审核、管理工作;负责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四)负责全区救灾减灾工作。核查、上报和发布灾情,负责组织灾区开展生产自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接收社会各界捐赠,检查监督救灾款物使用情况。

(五)负责全区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六)负责全区双拥创建工作规划、计划、方案的拟定及贯彻落实;协调组织军地共建活动;负责双拥模范区创建活动的组织、考核、验收及迎检工作;承担区双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七)负责全区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组织指导全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依法审核报批革命烈士和有关人员伤残等级;做好参战涉核人员的登记、审批和上报工作。

(八)负责全区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负责退伍军人技能培训协调工作;负责退伍军人维稳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管理和政策落实工作。

(九)负责全区各类涉军群体特别是复员干部的政策落实工作;负责全区涉军人员的维稳工作。

(十)负责全区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罢免、补选工作;指导村(居)委会依法开展自治工作和村(居)务公开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十一)负责全区社区建设工作。理顺社区管理体制,做好社区居委会的合并、成立及社区居委会班子成员的培训工作。

(十二)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负责全区社团的审批、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审批;依法规范和监督社团组织的活动,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十四)负责全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依法规范、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查处其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十五)负责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的资格认定。

(十六)负责全区行政区划、地名及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和调整工作;负责辖区门楼号牌审批放置工作。

(十七)指导全区福利企业开展工作,会同残联、国税、地税做好全区福利企业的审核与年检工作;负责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年检、审核工作。

(十八)负责全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全区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弃儿救助工作的登记、汇总及资金的拨付;负责全区孤儿援助工作的统计、汇总及上报;负责全区精简退职职工的复核及调标。

(二十)负责全区殡葬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依法管理殡仪活动和殡葬用品的生产、销售;负责全区公墓的管理及绿化;负责无名尸处理工作;负责推行惠民殡葬政策,建立以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

(二十一)负责全区老龄事业和老年人工作;负责虚拟养老服务管理工作。

(二十二)负责管理、核拨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

(二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人员编制(略)

四、事业单位(略)

五、代管单位(略)

六、附则

本规定由兰州市城关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兰州市城关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