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管理名词解释(四)

【来源:城关区编办 | 发布日期:2013-07-08 】 【选择字号:

“三定”: 就是定职能、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三定”的由来:50年代中期,国家为规范部门的职能履行,曾制定过十几个部、委、局的《组织简则》,那就是“三定”的雏形,后来由于历史原因,《组织简则》运行一段时间后,即不再实行。19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开始提出了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改革理念,此时,同步进行了“三定”工作,以规范政府部门的职能履行。自此,“三定”沿用至今。1988年的“三定”,称为“三定”方案,后又改称“三定”规定。目前,地方政府对使用“三定”方案或“三定”规定的称谓,并不统一,处于通用的状况。
   “三定”的法律地位:“三定”虽然不是法律、法规,但确是法律性规范文件,是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三定”是巩固机构改革成果的有效措施,是部门规范行使职权的依据,是具有法律性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中明确指出:“依法界定执法职责,梳理执法依据。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首先要梳理清楚行政机关所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务院部门‘三定’规定”。这个表述就规定了“三定”在执法依据中的地位。
 
政府职能:  亦称行政职能,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
 
政府的基本职能: 依据政府管理的事务性质横向划分的政府职能称为政府的基本职能。
内容:
a.政治职能(包括军事保卫、外交、治安、民主政治建设)
b.经济职能(宏观调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市场监督)
c.文化职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
d.社会职能(其他的社会公共性的职能)
 
政府的层级职能:是按政府所辖行政区域划分的职能。
政府层级职能包括:
a.中央政府专有职能
b.地方政府专有职能
c.中央和地方政府共享的职能(如:社会治安、公共福利、城市发展、环
境保护、国土管理、民族事务、司法监察)
注:目前,我国政府层级职能并没有在宪法或法律上明确规定。
 
政府的管理运行职能:是按照管理运行程序划分的职能。符合管理学中的“封闭性原则”。可分为:计划职能、组织职能、领导职能、控制职能。